原告王*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朱*立即给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40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24年8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告因经营及购房需要,自2019年起多次在原告处借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经营共计借款人民币352000元,并于2023年4月1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另有购房借款50000元,合计借款本金人民币402000元。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