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953.93元,护理费840元,残疾赔偿金89426元,营养费45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食宿费3249.76元,辅助器具费428元,鉴定费20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34647.69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答辩意见。
被告黄**辩称,他驾驶的晋m9××**(晋m××**)号重型半挂车系被告丰捷销售公司所有的车辆,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他给原告垫付了100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赔偿后,原告应向他返还该10000元。
被告丰捷销售公司辩称,晋晋m9××**晋晋m××**号重型半挂车系本公司所有的车辆,黄**是本公司雇佣的司机,该车辆在被告平安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平安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晋m晋m9×...(本文书还有19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