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成*交通**********(以下简称交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盛*********(以下简称盛久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杨*、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本院(2021)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川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交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盛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一审第三人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一审第三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本文书还有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