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西宁市交****(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三利******(以下简称三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称,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自2010年12月10日起的利息。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及“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本文书还有39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