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张**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张**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徐**既不是案涉汽车的所有权人,也不是案涉协议的签订主体。案涉宝马汽车虽登记在徐**名下,但已于2022年7月11日出卖给李**,并完成交付,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二百二十四条等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案涉宝马汽车在徐**交付给原审被告李**后,其所有权人即已变更为李**。原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协议中文字部分系李**手写的前提下,仅凭张**口述即认定协议中指纹是由徐**本人所印,并判决由徐**承担还款责任的严重错误。二、无证据证明徐**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徐**将案涉汽车出售并交付给李**的过程中,从未调整表显示里程。在案涉车辆经过交易的前提下,原审判决仅凭张**单方面举证即认定徐**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当纠正。三、张**在案涉车辆购买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徐**向张**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结果应当纠正。根据原审判决书显示,张**在与李**协商购买案涉车辆时,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查博士”对案涉车辆进行全车检测,并且明确了检测结果客户(张**)已认可,并自愿购买。在张**已经委托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案涉车辆进行全车检查的前提下,第三方检测机构未对车辆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即案涉车辆不存在其他质量问题。并且,张**已经实际使用案涉车辆近一年的时间,案涉车辆也因此存在贬值等问题,张**支出的保养...(本文书还有7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