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山途驰**********与被告上海策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17日,因本院裁定受理了被告上海策度*********的破产清算受理,本案于同日中止审理。2022年2月8日,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途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5,6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202,848.5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数份《策度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各类零配件产品。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送了所有货物,并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39,800元。除上述合同外,双方签订的采购订单号为cd-2018...(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