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7000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儿子损坏了原告的私人财产,被告自愿承担其儿子对原告财产损毁的一切费用,于2021年2月14日签订欠条。期间多次讨要无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判处。
被告郑*答辩称,不同意赔偿,欠条金额是不对的。被告从未自愿签署欠条,欠条本身应该是7000元,且被告已经分二次支付给了原告。原告应提供损坏东西的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本文书还有1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