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刘**、新疆双河**********(以下简称:双河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双河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刘**要求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依上诉人申请追加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程序严重错误。本案事发工地为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追加的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从*审被告双河建设公司分包后,违法转包给上诉人施工,相*上诉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是用工单位,其将劳务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质的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本案应当由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未将责任承担主体列为诉讼当事人,程序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未判令被上诉人双河建设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以单包工形式从案外人承包了被上诉人双河建设公司公共实训基地及职工实训基地项目的通风工程,说明被上诉人双河建设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案外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分...(本文书还有6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