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肖**、何**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肖**、何**承担。事实与理由:王**认为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即支持王**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王**就案涉房屋与武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甲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简称《商品房购销合同》),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审核了相关资料后,将案涉房屋登记在了王**名下,即王**已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王**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中并未引用王**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动产登记无效的法律依据,而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王**已经就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尽到了应有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肖**、何**提供确实充分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据证明王**取得不动产权签订的合同无效。(2022)鄂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肖**、何**主张王**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肖**、何**未推翻该判决认定也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达到认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应当视为王**与某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一审判决认定的“合同效力有待确认”属于举着责任分配不当,明显加重王**的举证责任,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2、肖**、何**应当就其享有案涉房屋合法占有使用的权益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肖**、何**主张享有案涉房屋的权益来源于其继承人身份,继承何启钢从何**购买的案涉房屋而来,但是何**的妻子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予以了否认定,且事实上何**与某甲公...(本文书还有8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