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偿还原告冯**货款7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6日,被告欠原告货款7450元,约定年底还清。后经追要,被告拒接电话,拒绝还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74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