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冯**、曾**、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邓**向三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二、被告邓**向三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为以下四项之合计:1.以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6325元;2.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13725元;3.以1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为10370元;4.以5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5%,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邓**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邓**向三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28000元;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被告邓**承担。
被告邓**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事实认定。
2019年4月3日,原告冯**、曾**、张**与被告邓**共同签订一份《借条》,该借条...(本文书还有3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