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亚厦********(以下简称浙江亚厦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兰州格美********(以下简称兰州格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亚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阔,兰州格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亚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6月2日增加诉讼请求,2022年8月21日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1385025.1元以及违约金(以21385025.1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本文书还有11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