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和被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孙**立即给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偿付利息,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四倍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担保人宗某系多年朋友关系,通过其介绍认识被告孙**。当时,被告孙**在湾沚经营某某金店,并且经营房地产开发,因缺乏资金,于2014年通过宗某介绍并担保,被告孙**向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015年9月4日被告孙**又向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合计借款本金50万元,被告孙**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宗某在该借条上签名担保(该借条约定月利息2分,未约定归还期限)。此借款本金,部分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当时原告家经营饭店,家里有部分现金,另外原告向多个朋友家借了部分现金,对此...(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