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郭**因与被上诉人郭**、汶上县某*******(原汶上县苑庄镇某某小学,以下简称某某小学)、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保险济宁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郭**上诉请求,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在全面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认定本案事实,依法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24)鲁083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审理没有查明上诉人郭**实际垫付医疗费的数额。2024年1月3日,被上诉人郭**受伤当天到济南市某某医院住院,上诉人郭**在4日0点34分、14点9分分别向医院直接补缴住院押金5000元、10000元,一审中没有查明。上诉人郭**实际垫付医疗费23000元。2、一审审理没有查明被上诉人郭**受伤的经过的实际情况。一审认定的郭**受伤经过与上诉人郭**的陈述相差太大。郭**的陈述是:上体育课老师发最后一个跳绳,发给郭**,没有发给郭**,老师应当预计到两个10岁的男孩,必将会发生争抢,并且老师也在,老师没有尽到注意...(本文书还有5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