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河县城*******(以下简称“泰锋洗涤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白河海丰********(以下简称“海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2)陕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锋洗涤中心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海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1.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海丰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未另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海丰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海丰公司违背了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2.2022年5月,海丰公司破产管理人通知泰锋洗涤中心撤离。泰锋洗涤中心从事全县医院、宾馆消毒洗涤十余年,厂房设备价值几百万,且重新选场地营业需要环评、审批等程序,无法在短期内搬离。如解除合同可能导致企业无法运营,与全县医院、宾馆签订的30多份洗涤消毒合同无法履行。二、海丰公...(本文书还有3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