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薛**、北京辛秀********(以下简称辛秀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薛**、辛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人保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等413531.52元;2.判令被告人保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薛**、辛秀公司予以赔偿。3.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31日11时40分,原告许**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车*:无)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