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交警部门已对被告人汪**的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和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行为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五百元和五年内不得学习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涉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经汪**同意做拆除报废处理。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汪**主动向本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四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从重处罚;汪**到案...(本文书还有46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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