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王**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借款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为1783.8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3日,被告以交住院费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承诺出院后数日归还。但被告并未如期归还,以病情严重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后被告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原告借钱,原告未再出借。关于己借出的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未果。2021年8月,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向原...(本文书还有1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