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鑫*******为与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1361.8并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本院先以(2023)浙0782民诉前调****号预立案登记。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3)浙0782民诉前调****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李**的银行存款、微信及支付宝账户的资金。因调解未成,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3年7月21日,被告经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联系原告。7月24日被告添加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后*双方协商买卖儿童玩具事宜,7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对被告说:今天送了65件,420瓶一件,深色34件,14280瓶,浅色31件...(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