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指控原审被告人韦**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桂0206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韦**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韦**,审阅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3年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韦**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熊某商量交易毒品事宜,约定韦**以16000元的价格贩卖20克甲基苯丙胺给熊某。韦**驾驶一辆桂bg××**白色本田牌小汽车,按照约定携带甲基苯丙胺来到柳*市柳*区××××区××ktv对面路边,将甲基苯丙胺样品用纸巾包装后放置在路边标识牌下,拍摄视频及*******告知熊某自取试货。熊...(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