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彭*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经营部)、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成都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经营部经营者邱**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的房屋租赁费用16290.3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5978.0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某某经营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彭*市东南市街××号××楼的房屋(以下简称:某某房屋)出租给某某经营部作电信营业使用,租期为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租金12000元。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继续签订租赁合同,某某经营部继续使用某某房屋,双方建立了不定期的租赁关系。某某经营部使用某某房屋至2019年5月9日向原告书面提...(本文书还有3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