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郸城县广*********、被告张**及第三人刘**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郸城县广*********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价值数额1211478元,原告要求评估数额的一半即60573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闫**与被告张**各自以实物及资金的方式出资2000000元,合计4000000元,以被告郸城县广汇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郸城县广*********,该公司于2017年张**注册,无实际资产)的名义合伙建设一粉铁加工厂。2020年5月15日因经营不善,原、被告协商后把该粉铁加工厂出租给他人经营。现因被告张**不让承租人继续承租,导致该粉铁厂无法继续经营。其后被告张**又自作主张把价值约2000000元的合伙资产打算低价出售给第三人,原告得知后阻止被告张**的违法行为,并要求散伙及依法分割该合伙资产。综上...(本文书还有4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