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市东*******(以下简称东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东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告(2006年第1号)的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判令被告东宫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合计31600元;2.被告东宫公司承担原告音集协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取证费2380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88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东宫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并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同时亦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诉讼。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于2006年发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