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海口市美*****************(以下简称大统上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统上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补偿款8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因琼山大道南延线和南渡江大道项目,两次征收被告处土地,并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告。被告分别于2022年12月13日公示对集体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55000元;2023年4月30日公示对集体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32000元,以上款项均未向原告发放,非法剥夺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自祖辈起就在被告处居住生活,出生后即落户在被告处及在被告处成*、生活,与家庭成员共同经营承包被告处土地,原始取得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婚后在农耕季节仍然回来耕种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被告处土地是原告的基本...(本文书还有2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