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王**、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本金100000元以及利息25000元;2.判决被告王**给付原告本金20000元以及利息4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惠民县孙*镇正大粮油超市系王**注册的一家个体户。王**系王**的儿子,吴**系王**的妻子,上述一家人共同经营惠民县孙*镇正大粮油超市。李**与王**系亲戚。2019年8月29日,上述四被告向李**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2020年8月29日,上述借款一年期后,在原借条划掉原来时...(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