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将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二、一审法院认定河源凯昌公司与深圳凯昌公司是关联企业,且是因深圳凯昌公司搬迁才安排在上诉人处工作事实错误。第三人与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联,不属于关联企业。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转移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三、一审法院认定工龄累计计算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列举的多项情形。四、在一审程序上认为一审法院违反了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前置的原则。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且存在重大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或者发回重申。
何**辩称,何**是因为公司整体搬迁而被统一安排至上诉人处工作的,有何**提交的信访表、凯昌聊天室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在信访表中,油漆部所有12个员工均陈述“老板在东*厂搬到龙川这次,全体工人冒着严重疫情在外安装柜子,可老板不告知工人就搬厂了”,并一起要求补偿深圳、东*、河源的工龄;在聊天记录中,有关于搬厂的聊天记录、有统一更换开票资料的聊天记录、有统一更换社保的聊天记录,而且该工作群在搬厂后仍然一直继续使用、两公司之间工资发放、社保转换都能做到无缝衔接且所有5人的...(本文书还有4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