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通航运****(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与被告中国诚通********(以下简称“诚通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杭*、被告诚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及滞期费4082035.72美元(按人民银行2023年1月10日公布汇率暂计人民币27599051.71元),以及该款自2023年2月2日起自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确认原告对“pacificpam”轮编号**号、2号提单记载的47208.764吨货物享有留置权,原告有权对上述货物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30日,原告作为船东和huatongcorporationlimited(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作为租家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pacificpam”轮将大约48000吨石油焦从委内瑞拉的jose码头运输至中国主要港口;运费为87美元每吨,全部运费应在船舶经过巴拿马运河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应在开舱卸货前付清;滞期费为35000美元每天,装货港滞期费应和运费一起结算。船长授权代理签发了装船日期为2022年7月23日的记名提单(编号为1...(本文书还有5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