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4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南京市某*****(以下简称某乙社区)因与被上诉人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社区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向某乙社区支付2020年12月5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鱼塘占有使用费178800元,实际计算至鱼塘实际返还之日止;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张**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认为,在作出(2020)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后,某乙社区就张**实际经营使用案涉鱼塘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但事实上,一审中某乙社区提供了张**占有使用案涉75亩鱼塘和某乙社区上门沟通的照片,足以证明张**占有使用该鱼塘。案涉75亩鱼塘包含了鱼塘及周*房屋等附属设施,张**的养鱼设备现在仍在鱼塘中。同时,张**在一...(本文书还有4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