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厦建设******(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与被告平果市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黄*,被告平果市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2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和黄*,被告平果市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建设工程项款2163850.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63850.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审计金额多的部分71818.02元(变更后)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平果市教**为了满...(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