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男,1959年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东宁市。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柳**、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1)黑108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柳**、薛*签订的《卖房契约》无效,返还上诉人案涉房屋、鱼池及水田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错误。房屋产权证上表明的唯一所有—2—权人是上诉人,法律明确规定房屋子的权属证书是表明权利人的唯一证明,原审认定上诉人不是唯一权属人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家庭成员没有任何人向法院提出该房屋的权利;2.原审法院以该房屋上诉人自认其在办理所有权证照系其父母的,而确定是家庭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该房屋是由于上诉人提供了全部的资...(本文书还有1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