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慈溪************(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浙江晓荣******(以下简称晓荣公司)、慈溪市红**********(以下简称红**)、岑**、高**、慈溪市华****(以下简称华**)、沈**、刘**、王**、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晓荣公司、华**、沈**、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红**、岑**、高**、王**、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以被告晓荣公司未还本付息,其余被告未承担保证责任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晓荣公司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495000元,并支付至2023年9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26375.25元及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9...(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