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杨**、郑**因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3)内0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杨**、郑**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由被上诉人郑*、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为被上诉人郑*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案郑*与李**系夫妻关系,案涉的交通肇事车辆系二人共同所有,由二人共同经营,夫妻二人是车辆的直接受益人,丛**驾驶车辆行为系郑*和李**(已去世)共同雇佣,雇佣期间由受雇佣人丛**从事雇佣活动,侵害他人权利的雇佣人郑*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郑*已起诉本次交通事故对方刘*明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判决赔偿郑*60余万元,所以一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郑*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错误。
郑*答辩服判。
丛**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