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某劳务**与某股份有限公司某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工程施工项目部(以下简称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大渡河某水电站引水发电系统工程主厂房岩锚梁及锚拉板施工协议》(具体签订时间不祥),分包了某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某水电站地下厂房岩锚梁及锚拉板工地的施工劳务协议约定施工工期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2月28日,原告方施工人员的报酬为每人每天500元(含带班人员),并由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发民工工资的方式支付,原告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服从某股份有限公司现场人员的管理2022年12月(具体时间不详),第三人阿某到原告某某劳务**分包的某水电站地下厂房岩锚梁及锚拉板工地从事带班、关*、扎钢筋工作2023年1月3日,原告某某劳务**与第三人阿某签订了《劳务...(本文书还有1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