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耀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宏鹏建筑公司已经就优先受偿权起诉过,并已经龙江县人民法院裁决,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二、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宏鹏建筑公司起诉时,已经超过18个月,其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三、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四、宏鹏建筑公司主张的楼房大部分都已经销售给他人居住,已并非是在建工程,其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五、案涉楼房的销售合同被龙江法院执行局扣押,本案已售房源信息无法查清,故本案应中止审理;六、宏鹏建筑公司主张的工程款85,231,811.39元,其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宏鹏建筑公司与星耀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5日、2021年10月1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xy-gc-2020-001-1的合同承揽工程为龙***小区6#、7#、8#、9...(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