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融诚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大禹公司)、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水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融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北京鑫大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安徽水乔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融诚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的材料款3022000元、违约金302200元(3022000元×10%);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北京鑫大禹公司签订了关于青海省海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利用亚行贷款项目的《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提供45000立方米“块石”强度大于mu30,中部厚度不小于300-400㎜,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均与被告北京鑫大禹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联系,包含订到结算、付款申请、开具发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后与被告安徽水乔公司(被...(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