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黔江公司”)与被告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黔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黔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交通事故在保险范围内垫付的车辆损失101800元及利息(以101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4日起至支付完毕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5日16时10分许,被告冉**驾驶渝h1b0**号轻型货车,由黔江区石家往太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家加油站路段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与向露凡驾驶的渝an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至使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冉**承担本次...(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