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金塔县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金塔县光*******法定代表人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矿山开采费438584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扒山皮费用94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建房屋和推场地的费用95500元;4、判令被告偿付原告矿山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的使用费132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拖欠的矿山开采费4385848元自2014年1月1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利息2025204元(计算至2021年2月1日);以上小计:8771552元;6、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矿山开采设备和机械设备(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菱镁矿石开采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鉴于合同约定的矿山开采期限为长期,原告为开采15年以上矿石量对矿山开采做了长期规划和投资,矿山表皮剥离工程耗资945...(本文书还有4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