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4年4月7日,被告人方**在某某酒店**房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并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方**于2024年6月21日向公安机关退赃10500元,2024年10月20日向本院退赃12500元。
再查明,2021年7月22日,被告人方**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22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明知上游人员使用银行卡接收犯罪资金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容留未成...(本文书还有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