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称“平安保险公司”)诉被告贺**、刘**、南方新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平安***************向本院申请追加南方新材*******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南方新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追加南方新材*******为被告,同时,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寿保险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原告中国平安***************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新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保险公...(本文书还有22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