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慧********(以下简称慧楚公司)诉被告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后,被告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浙0782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商**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月1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由审判员叶迪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慧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被告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慧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8209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货款为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为753133.7元(按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合同2018年5月11日起,支付期限为2个月,则违约金的起算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按双方约定的每日支付逾期付款总额的千分之十计算);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义乌市慧*****是经营加工、销售包装盒、包**、一般商品包装服务及批发文体用品的个体户,被告商**是经营化妆品生意...(本文书还有5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