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李**,被告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关于拆除房屋的口头协议已解除,并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4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19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利息暂计为805122.25元);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原洛阳市环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东。2014年,因原洛阳市环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建设,需要在某*房屋所在位置建设道路。但因某*迟迟不能同洛阳市老城区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某*不让拆除房屋。这严重影响了洛阳市环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厂区建设。为加快厂区道路建设,2014年7月,通过时任中沟村副村长被告某*协调,原告与二被告协商一致,由原告向二被告支付200万元,二被告负责在款项支付后20天内将房屋拆除完毕。2014年7月23日,原告按照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某*支付了200万元。...(本文书还有5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