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刘**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草原流转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刘**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刘**持有的《草原使用证》未被撤销,其拥有草原使用权,双方不存在使用权争议。
本院认为:刘**持有原中卫县人民...(本文书还有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