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述称,被告于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间委托原告脱涂加工,送货单上的收货单位“缔皇”是佛山市缔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及实际控制人,实际下单人是被告。2023年4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脱涂料,价值一两千元,因已与被告合作多年,体谅被告的经济问题,原告主动减免了大部分2023年4月的脱涂料款项,未与被告结算2023年4月的脱涂加工款,在《还款计划书》中确认金额时只在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脱涂加工款项153814元的基础上随意加上几百元写成154340元,并只要求被告支付150000元。后**被告称其工厂停工,故原告没有再向被告提供脱涂料加工。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