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广西新电*************(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与莫宝炯等37原告与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学文、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黄**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曾**、被告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09年9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1690元[(780元-650元)×13个月=169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3128元[(936元-800元)×23个月=3128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最低工资差额10545元[(1085元-800元)×37个月=10545元];5.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本文书还有4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