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睢县某有*****与被告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睢县某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1914元并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车辆,资金困难,原告先后给被告垫付购车款及保险费用21914元,被告承诺按期将垫付款清偿完毕,并约定违约金按照欠款额日千分之三支付,同时被告承诺承担因追索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被告候*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并出具了欠款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庭审时,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返还20000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4年1月10日开始计算,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款日为止。
被告候*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通过原告购...(本文书还有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