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津亚星**********(以下简称亚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昌县恒*********(以下简称恒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柳*松独任审理,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上诉人亚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恒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在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亚星公司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亚星公司向恒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亚星公司未就迟延给付情形与恒杰公司约定逾期付款的损失,而一审法院不仅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还确定了按1.5倍...(本文书还有11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