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男,汉族,1974年12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上诉人桂林华网**********(以下简称华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上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马*、被上诉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网公司上诉请求:1.对谭**与彭*的银行交易流水做司法会计鉴定;2.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1)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3.改判被上诉人谭**与彭*承担共同侵权造成上诉人的损失700万元整;4.判令被上诉人谭**与彭*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谭**胁迫彭*偷盖上诉人公司公章,用上诉人房地产为所谓的彭*欠谭**910万元及相应利息担保是不争事实。彭**(2016)桂0305民初****号民事案件庭审中对其欠谭**910万元及相应利息大喊冤枉,但法官没有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就认可了彭*欠谭**91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在(2017)桂03民终****号民事案件中,法官同样没有依法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高度盖然性认可了上述事实。在(2019)桂民再****号民事案件中广西高院依葫芦画瓢又认定了该事实。彭**(2016)桂0305民初****号案件中提供了大量其与谭**债权债务往来的银行交易流水账和交易凭证,完全可以根据彭*提供的债权债务凭证判明彭*欠谭**多少钱。法官却以高度盖然性来认定910万元巨额债务及相应利息,这不负责任。彭*欠谭**的9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认为,不能机械地认为一审、二审、再审查明的事实就是千古不变的事实,如果是这样的话,法院判的案件就没有错案了,也没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必要了。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以谭**不是公司股东否定谭**承担责任是机械理解公司法二十条的规定。谭**虽然不是上诉人的...(本文书还有8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