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梁**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四川)发展有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四川某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梁**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梁**的离职时间1.某乙公司在2023年2月22日没有任何与梁**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证明,而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2023年3月到5月其仍然在该公司上班工作2.二审庭审时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说明其在该段时间在公司工作的工位就在该代理人旁边3.某乙公司提交的《补充内容》签订的日期在2023年6月2日,签订背景是梁**为了索要14050.4元的居间费用,该协议只有某丙公司盖章,没有某乙公司盖章,劳动仲裁也未予采信,以此作为双方从2023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二)关于借支款21500元及居间费14050.4元用...(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