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次*与被告万*、黑龙江省***********(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新宁县仁*********(以下简称新宁公司)、国网西藏*************(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吴*以及第三人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8日,经被告万*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国网公司、吴*为本案共同被告,追加林*为本案第三人。原告次*、被告国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珍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被告黑龙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被告新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吴*以及第三人林*通过互联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万*、黑龙江公司、新宁公司向原告支付水泥运输费27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万*、黑龙江公司、新宁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支付产生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万*、黑龙江公司、新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黑龙江公司系位于定日县岗嘎镇至绒辖乡35kv电网...(本文书还有30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