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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某某***、浙江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浙052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4-02
  •  
  • 【案例概要】

    原告安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某租赁站的经营者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的《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用2569661.99元(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3.判令某某公司归还租赁物扣件44042只,若不能归还则按扣件3元/只折价赔偿132126元;并按照扣件0.009元/只/天计算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的使用费;4.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0915.28元(自2022年2月1日起以1147306.656元为基数,按4倍lpr计算,暂算至2023年6月30日);5.判令某某公司支付250万商票贴息200000元;6.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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