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吉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某某租赁站的经营者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的《建筑材料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某某公司立即支付租赁费用2569661.99元(租金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3.判令某某公司归还租赁物扣件44042只,若不能归还则按扣件3元/只折价赔偿132126元;并按照扣件0.009元/只/天计算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至租赁物实际归还或赔偿之日的使用费;4.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40915.28元(自2022年2月1日起以1147306.656元为基数,按4倍lpr计算,暂算至2023年6月30日);5.判令某某公司支付250万商票贴息200000元;6.由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3288字未显示)